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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藥進入醫院之前,一般都由醫師、藥學人員從被邀請出席廠商舉辦的諸如新藥臨床應用報告(討論)會、推廣會之類的會議中接受到信息,有時也由臨床醫生在各種專業學術會議上或從國內餐專業雜誌、廣播、電視、報紙上得到了信息;由各廠商的推銷員或經紀人走科串門找到臨床醫生推銷自己新藥的也與日俱增,然後由醫生提出申請,申請單發填與受理應由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下簡稱藥管會)秘書處承辦(藥學信息研究室主任兼藥管會秘書)。秘書根據申請單內容逐項審閱。應防止藥品推銷人員使用不正當手段推銷新藥。

(一)法規的應允性 包括批准文號(進口藥品的進口許可證件經及與文件所注批號相一致的指定口岸藥檢所的質量檢驗證書)、生產廠家(只有國號及產地的不符合要求)、註冊商標、明確的主要成分及含量、生產批號及有效期等。

(二)產品的先進性與可靠性。

(三)臨床作用特點、明確的適應證。

(四)詳細的用法、用量。

(五)全面的毒副作用

(六)對所有有業務往來之藥品經營單位必先進行認真審件工作。

對所申請藥品進行初審、整理並做附件,在申請表的相關欄內填好意見,報藥事會主任(院長或分管院長)或副主任(藥學科主任)審批,一般均由藥學科主任執行常務初步審程序後,報藥管會審議。這一環節表明了新藥引進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32 加強新藥信息交流 | 審定供應渠道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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