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產兒的定義:1962年WHO將妊娠周數<37周作為早產的診斷標準 〔1〕。我國對早產的定義為妊娠滿28周且不滿37周分娩者。確診為先兆早產的條件:(1)妊娠在28~37周;(2)胎膜完整;(3)宮口開大3cm以內; (4)子宮收縮持續時間不超過30s,間隙為10min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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