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曆書寫/責任制護理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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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曆書寫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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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病歷是護理活動中重要內容的記錄。
護士通過對病人身體情況、心理狀態、社會、文化等全面了解分析後,找出病人的護理問題或確立護理診斷,制訂並實施護理計劃。
護理病歷為表格式(見附錄4),護理病曆書寫必須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病歷由責任護士書寫,各項內容必須由責任護士親自通過交談和檢查取得資料,可與醫師共同詢問病史。
(2)病歷在病人入院後24小時內完成,總責任護士(護師以上人員)或護士長審閱,做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並簽名,修改和簽名一律用紅筆。
(3)護理問題要確切,必須是屬於護理範疇、用護理手段能予解決的健康問題,防止把醫療診斷或護理措施作為護理問題。
(4)護理問題或護理診斷應分清主次,按順序排列,急需解決的問題列於最前。
(5)表格病歷中各項目需逐一認真填寫,無內容者劃斜線。
(6)病人出院前應按時完成護理小結、護理評價與出院(家庭)指導。護士長審閱並簽名。
(7)其他有關內容見「病曆書寫的基本要求」一章。
臨床護理記錄單 | 護理計劃單 |
出自A+醫學百科 「病曆書寫/責任制護理病歷」條目 http://cht.a-hospital.com/w/%E7%97%85%E5%8E%86%E4%B9%A6%E5%86%99/%E8%B4%A3%E4%BB%BB%E5%88%B6%E6%8A%A4%E7%90%86%E7%97%85%E5%8E%86 轉載請保留此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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