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曆書寫/責任制護理病歷

跳轉到: 導航, 搜索

醫學電子書 >> 《病曆書寫規範》 >> 病曆書寫/護理文件及責任制護理病歷的書寫要求 >> 責任制護理病歷
病曆書寫規範

目錄

護理病歷是護理活動中重要內容的記錄。

護士通過對病人身體情況、心理狀態、社會、文化等全面了解分析後,找出病人的護理問題或確立護理診斷,制訂並實施護理計劃。

護理病歷為表格式(見附錄4),護理病曆書寫必須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病歷由責任護士書寫,各項內容必須由責任護士親自通過交談和檢查取得資料,可與醫師共同詢問病史。

(2)病歷在病人入院後24小時內完成,總責任護士(護師以上人員)或護士長審閱,做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並簽名,修改和簽名一律用紅筆。

(3)護理問題要確切,必須是屬於護理範疇、用護理手段能予解決的健康問題,防止把醫療診斷或護理措施作為護理問題。

(4)護理問題或護理診斷應分清主次,按順序排列,急需解決的問題列於最前。

(5)表格病歷中各項目需逐一認真填寫,無內容者劃斜線。

(6)病人出院前應按時完成護理小結、護理評價與出院(家庭)指導。護士長審閱並簽名。

(7)其他有關內容見「病曆書寫的基本要求」一章。

32 臨床護理記錄單 | 護理計劃單 32
關於「病曆書寫/責任制護理病歷」的留言: Feed-icon.png 訂閱討論RSS

目前暫無留言

添加留言

更多醫學百科條目

個人工具
名字空間
動作
導航
功能菜單
工具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