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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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者的定義:
1.一般特殊教育學者對語言困難所作的定義:
a.溝通:是思想、信息或概念的交換。它可以是非語文的,可透過肢體語言和面部表情來傳達,溝通的必備條件是一位輸出者、一項訊息和一位接收者。只要輸出者能正確且完全傳達自己的訊息而且接收者也能完整的了解這項訊息即可算了已達到溝通的意義與目的了。
b.語言:是一套既定的符號或文字以系統性的口語產生,用來作為人類表達、接受訊息的工具。
c.說話:是以有聲或口述的方式來表達語言,作為人與人之間溝通的方式稱之為說話。
說話的產生包含下列四個過程:
(a)呼吸作用製造發音的能量。
(b)發聲是透過聲帶的震動製造聲音。
(c)共鳴是讓聲音有獨特的特質,以便辨認發聲者。
(d)清晰的聲音是口與舌的動作製造出說話的音素。
以上這些過程中任何一項受到損傷都會導致語言異常,但未必會干擾到語言的學習或閱讀、書寫。若是聽力喪失也會造成語言異常,如果一個孩子無法聽到自己說話的聲音他便很難開口說話。溝通異常是指在說話和語言兩方面都異常,說話異常是指語音的清晰度或流利度異常,語言異常是指對語言符號系統的了解困難即聽說讀寫的能力發展受到損傷。
d. Dore對語言異常的定義是:它並非由其它障礙所引起的異常(如聽障、智障、性格異常)。(Kirk、Gallagher & Anastasiow,eighth edition )
二.醫學上的定義:
1.說話障礙:是指在構音、語暢、聲音或綜合以上各項有發生異常現象者。
2.次發性說話障礙:因語言異常而引起的說話障礙,也就是說對語言的了解發生困難而引起說話障礙,或因說話異常合併語言異常而引起的說話障礙。
3.發育性說話障礙:個體因先天腦神經性學習的某種異常而導致學習說話能力的障礙。
4.混合性說話障礙:個體在說話的生理構造、腦神經學習上以及語言的了解上皆出現問題或困難而產生了混合性的說話障礙。
a.語言學:凡是語音、語義、語法、語用、語言表達、語言認知上發生異常或在語言發展上有遲緩或異常皆可算是一種語言困難。(呂一慈&龔淑女)
b.與語言溝通層次有關的定義:
c.語言學層次的障礙:個體在把自己特定的概念或信息依語言系統的規則來傳遞時有障礙或個體在判讀即接收信息上有障礙,此種障礙是與高層次的腦神經系統功能的障礙有關。
d.生理層次的障礙:可分為兩種
(a)呼吸、發聲、構音、共鳴、韻律等有關發音發語的生理器官出現障礙,亦即信息的輸出系統之障礙。
(b)與說話知覺或構音運動知覺有關之聽覺過程、運動知覺、固有感覺等方面出現障礙,亦即信息的輸入系統之障礙。(毛連塭&許澤銘,民81)
三.法定的定義
1.美語聽語學會(ASHA)對說話和語言溝通異常的定義:
a.說話異常是指一種說話聲音的清晰度及流利度遭受損傷而這種損傷可以在傳達的過程中觀察到。
(a)聲音異常是指聲音的質量、音調、音量、共鳴、長短或組合的產生缺乏或異常。
(b)清晰度異常是指說話語音的產生異常。
(c)流利度異常是指語文表達的流利度異常,速度和節奏不順暢同時也伴隨著說話者努力掙扎的行為特徵。
b.語言的異常是指對語言的理解或使用有困難(或兩者皆包括),對於語言文字的聽說讀寫有困難,或其它文字元號系統的發展不完整。
2.依據我國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四款所稱之語言困難是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遲緩現象,而造成溝通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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