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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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影響日常生活和活動參與的狀況,被稱為精神殘疾。在精神殘疾中,精神分裂症所佔比例最大。  

病因

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精神殘疾的分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於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於兩項評為1分。

列表如下:

社會功能評定項目 正常或有輕度異常 確有功能缺陷 嚴重功能缺陷

個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職能表現 0分 1分 2分

對家人的關心與責任心 0分 1分 2分

職業勞動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動能力 0分 1分 2分

《注》:

無精神殘疾:五項總分為0或1分。  

其他相關

【文學引申】

文學上的「精神殘疾」,指心理上存在顯性或隱性的缺陷。用法約同於「心理疾病」。「心理殘疾」主要用於文學性的貶義,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

其第一次文學用意出現的文獻已無從查起,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它是20世紀晚期才確切成型的新型文學性辭彙。

【編者語】「精神殘疾」的文學引申意是20世紀末「辭彙泛化浪潮」的典型產物,是適應當代文學對心理描述的進一步重視而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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