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的商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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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名稱分通用名商品名藥品的商品名則是由不同的藥品生產廠商對自己製劑產品所起的名字,並經過註冊,具有專用權。所以同一種藥物由不同藥廠生產的製劑產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商品名。如對乙醯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種退燒藥,不同藥廠生產的對乙醯氨基酚製劑商品名就有好幾個, 如泰諾林百服嚀必理通等。相比藥品的通用名則是國家規定的統一的名稱,同種藥品的通用名一定是相同的。

藥品都具有通用名,但並非任何藥品都具有商品名。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除了新化學藥品、新生物製品和具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其他藥品(包括原料藥中藥仿製藥)都不得使用商品名,比如中成藥六味地黃丸」,不管多少個廠家在生產,每個廠家都只能叫這個名稱而不准再取其他名稱。此外,即使一個企業的某種藥品允許使用商品名,不管其此種藥品具有多少種劑型、多少種規格,都只能使用同一個商品名。

截至目前,我國共有7000個藥品商品名。既有通用名又有商品名的藥品,只佔藥品總數的4%。2006年,我國全年只批准了731個藥品商品名,其中還包括不少進口藥品。

企業依法使用藥品商品名,有利於企業保護自己的產品和創立品牌,有利於醫生和患者選用不同廠家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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