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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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labour protection

是國家和單位為保護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採取的立法、組織和技術措施的總稱。  

目錄

勞動保護的目的

勞動保護的目的是為勞動者創造安全、衛生、舒適的勞動工作條件,消除和預防勞動生產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傷亡、職業病和急性職業中毒,保障勞動者以健康的勞動力參加社會生產,促進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  

勞動保護的基本內容

勞動保護的基本內容:①勞動保護的立法和監察。主要包括兩大方面的內容,一是屬於生產行政管理的制度,如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班加點審批制度、衛生保健制度、勞保用品發放制度及特殊保護制度;二是屬於生產技術管理的制度,如設備維修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②勞動保護的管理與宣傳。企業勞動保護工作由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組織、實施。③安全技術。為了消除生產中引起傷亡事故的潛在因素,保證工人在生產中的安全,在技術上採取的各種措施,主要解決防止和消除突然事故對於職工安全的威脅問題。④工業衛生。為了改善勞動條件,避免有毒有害物質危害職工健康,防止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在生產中所採取的技術組織措施的總和。它主要解決威脅職工健康的問題,實現文明生產。⑤工作時間與休假制度。⑥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不包括勞動權利和勞動報酬等方面內容。  

未成年人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勞動者。由於未成年工的身體還沒有完全發育成熟,從事某些工作會危害生長發育和身體健康。因此,國愛對未成年人就業做出了一些保護性的規定,主要包括:(1)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從事礦山井下及有毒有害的工作;(2) 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3) 不得安排從事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包括森林業伐木、及流放作業、高空作業、放射性物質超標的作業以及其他會影響生長發育的作業;(4) 要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一般說來,這些未成年人雖然已經可以參加工作,但生理上和心理上還不成熟,家長最好不要讓他們過早參加工作。如果能讓他們在就業之前參加一兩年的職業技術培訓,掌握一些實用技術,在外出以後就能發揮自己的優勢。  

女職工勞動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 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一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託兒所、幼兒園等設施,並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檢查。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範圍由勞動部規定。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員生育待遇的規定和1955年4月26日《國務院關於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同時廢止。  

《勞動保護》雜誌

《勞動保護》雜誌

《勞動保護》雜誌是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管並重點扶持的國家級安全生產類期刊。創刊於1953年,是目前我國安全生產領域歷史最長、影響最廣泛、發行量最大的期刊,。2002年,《勞動保護》雜誌被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評為第二屆期刊獎百種重點期刊,是目前全國幾十中安全生產類報刊中唯一獲國家期刊獎的期刊。

《勞動保護》以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保障企業安全生產力為辦刊宗旨。宣傳黨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傳遞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及相關政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推廣政府安全生產監管及安全文化。她是各級各類安全生產管理幹部的安全生產工作政策專刊,領導智慧專刊,科技知識專刊。  

易安網

易安網是由《勞動保護》雜誌社於2006年創辦的一家大型安全生產門戶網站,她依託於《勞動保護》雜誌社強大的專業力量和廣泛的業內資源,致力於建立安全生產領域三大平台、四大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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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平台:

豐富的安全生產資訊服務平台

開放的安全管理論壇互動平台

全面的安全產品電子商務平台

四大資料庫: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資料庫

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知識資料庫

安全文化產品資料庫

勞動防護用品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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