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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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即父母子女關係。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父母和子女是血緣最近的直系血親,為家庭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分類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可分為兩大類: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這是基於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關係、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關係。其特點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只能因依法送養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終止。在通常情況下,他們之間的相互關係是不允許解除的。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這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撫養關係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係,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關係。其特點為: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因收養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及相互撫養關係的變化而終止。  

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21條至第27條,對父母子女關係作了以下明確的規定:

(一)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這一法規說明,撫養教育子女既是父母應盡的義務,又是子女應享的權利。

(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權利義務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這一法條秉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僅作了個別詞語的修改,即將原文中「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改為「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修改這一條款的目的是:加重了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責任,拓寬了他們為未成年子女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兼有親權和監護的含義。

(三)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這一條款說明,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父母撫養了子女,對社會和家庭盡到了責任。當父母年老體衰時,子女也應盡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養老育幼是我國人民的傳統美德,它是建立在親子關係平等的基礎上的。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24條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這一權利是基於雙方的特定身份而產生的。依照我國繼承法,子女和父母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父母死亡時,子女有繼承他們遺產的權利;子女死亡時,父母有繼承他們遺產的權利。父母子女均為獨立的繼承主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和繼父母,為擬制直系血親,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但是,繼子女如果已依收養法被繼父或繼母收養,則不得繼承不與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遺產了。在具體分配遺產時,遵循繼承法的遺產分配原則、方法,使父母或子女的繼承權得以實現。如果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的,分割父母遺產時,先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享有代位繼承權。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出生的胎兒,依法應為其保留繼承份額。  

心理學意義

一篇關於人生各個階段父母對子女親子教育的文章

親子關係乃指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由於子女出生以後,要依賴父母來養育,要依靠父母,所以其關係即以上下之「縱向關係」開始,此與「橫向關係」為始終的夫妻關係不同。不過,親子關係並非始終停滯於「縱關係」而不變。事實上,隨著子女的成長,當子女長大成人時,親子關係逐漸變成「橫關係」;而當父母年老衰退時,這種關係又變成「反的」「縱關係」,即由子女來照顧衰老的父母。

父母與幼小子女的關係有幾種成分。此包括撫養、管教及培育。「撫養」指的是把生理及心理上未成熟的幼小子女撫養長大,使嬰孩能生存下來,並且順利發展。「管教」指的是協助子女學習,包括教育子女什麼是對與不對、哪些事該做哪些事不該做,以及生活知識,幫助子女養成良好的習慣,使子女能成長為健全的個人。「培育」乃指幫助子女獲得機會及社會活動經驗,具備適應社會的能力與信心。總之,父母的撫養、管教及培育,包含生理、心理及社會適應各個層面。

一般說來,隨著子女年歲的增長,親子關係也隨之變化,稱之為「親子關係的發展」。嬰兒幼小時,很依賴父母的撫養,不但要父母餵養、照顧、保護,在心理上也很依賴父母。嬰兒由父母那兒獲得安全感及信賴感,而父母經由嬰兒獲得身為父母的幸福與滿足感。到了子女幼兒時,父母除了繼續撫養之外,還要開始給予適當的管教,讓幼兒學習生活上所需的基本知識及為人的是非準繩,讓幼兒逐漸獲得管理與控制自己慾望及行動的能力。幼兒學習自律,父母因此而感到喜悅,並有輕鬆感。

到了兒童階段,父母要鼓勵兒童與外界接觸,從生活中學習。父母要鼓勵兒童向父母表達他們的意見,參與家庭的討論,能以家庭一分子的身份發揮作用。到了青少年階段,子女對父母的依賴減弱,關係疏淡,與父母以平橫的關係相處。

成年子女,除了謀求自己的社會與婚姻生活之外,宜與自己的父母建立起相互照顧、關心的關係。此階段的父母,已不用再養育子女,但需維持與子女良好的情感關係,並以「平橫」的關係與子女來往。父母年老時,一方面學習繼續自己生活,一方面適當地接受子女的關心及必要的照顧。總之,親子關係是隨著年歲的增長與發展而動態性地發展與變化的。

父母養育子女,不但會產生濃厚的感情,同時也會產生一些期待。這種期待因人而異,也因社會文化及時代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在某些社會,大家認為養育子女乃是盡天地親子相傳的責任,父母有義務把出生的子女養育長大;但是,一旦子女長大,則該早早分離,獨立生活,彼此不相干,父母對子女毫無期待。而在某些社會,則認為養兒防老是天經地義的,父母費心養大孩子,子女長大後應贍養父母。許多以農業為主的社會,其親子關係常屬於後者,即期待養子防老。然而,許多工業化且都市化的社會,已趨向於前者,即養子不一定用來防老。年老的父母需學習且準備自行生活,至少心理上不要依賴下一代來養老,可說是現代社會的一種傾向。

父母與子女的本質關係,常因社會文化背景的不同而會有顯著的不同。有些社會要求子女絕對地順從父母,不能輕易地表示後輩的意見,保持嚴格且單方向的縱關係。有些社會則鼓勵子女與父母民主相處,讓子女在父母面前能隨時表達自己的意見。過去,傳統且保守的社會較強調子女要「孝順」父母,以父母為重,而現代且民主的社會,則傾向於親子「相互尊重平等相處」的態度,顯然有所變化。這種隨時代變遷而產生的親子關係變化,構成許多家庭的心理適應問題。

一般說來,長輩與後輩之間常會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年老者較保守,以不變應萬變,而年輕者較激進,好嘗試新異,在心理態度上有所不同。再加上上一代與下一代往往相差20年以上,從時間的觀點說來,其所接觸的社會及生活經驗往往不一樣,價值觀也不一樣,因而往往產生親子之間對事情的看法之差距,被稱之為「世代差距」。這是古今、中外、東西方社會裡普遍存在的心理現象

親子關係所產生的問題,有幾種情況。最常見的是親子在發展階段上的適應困難。也就是說,有些父母與子女在某階段可以相互適應,但到了另一階段則無法相處。譬如,有些父母能好好照顧且撫養日夜安睡的幼小嬰兒,但覺得難以管教到處亂跑的幼兒;或能應付依賴的孩童,但無法與青春期的子女和諧相處。

有時親子關係的問題,來自於父母對子女特殊或過分的期待。有些父母將自己一生無法得到和滿足的願望轉移到子女身上,要求他們來完成,使子女難以接受。

第1期 人生本是一連串的關係

第2期 中西家庭共同的三步驟

第3期 中西家庭有三個大不同

第4期 以人為本V.S以神為本

第5期 親子關係大致分成三種

第6期 愛必強求V.S完全不求

第7期 父母和子女的真正關係

第8期 家庭需要良好親子關係

第9期 子女可能教養成三種人

第10期 有孝經沒有慈經的原因


親子之間最重要的相互作用不是說服,而是溝通。

孩子想吃巧克力,父母親首先要理解他有這種需要,也肯定他有滿足這種需要的權利,父母親甚至可以表達自己也喜歡吃巧克力(如果確實如此),這便是溝通。有了溝通,便有可能通過商量就解決問題的途徑達到共識。

如果沒有溝通而採取說服的方式,不論父母說服成功或失敗,總有一方感受挫折,而挫折感的積累,必然導致親子關係不健康。

要發展良好的親子關係,促進子女健康成長,懲罰和過分保護是兩個最重要問題,必須妥善處理。

對於個人來說,與父母親關係對於將來走出家庭後能否與其他重要關係人發展健康的關係,有決定性的影響。也許,一切人際關係無不打上親子關係的烙印,這就是人類學家為什麼特別重視親子關係之研究的緣故。

一個人如果在與父母交往中學會了溝通(善於理解別人也善於讓別人理解自己),他與同學、老師、朋友、同事、上下級等的關係也很可能得到良好的發展。

重要關係人是個人精神生活的有力支柱,如果我們善於與他們發展親密的關係的話。

當一位親密的重要關係人發生變故(如生離死別、關係劇變等)時,人際交往能力對維持健康的作用就容易看出來。如果人際交往能力強,通常就會有另外的重要關係人來填補空缺,也就是說當事人會迅速發展與其他人的關係,把親密程度提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如果人際交往能力低下,當事人便不得不忍受精神上的痛苦而無法補償,很可能出現精神障礙。由此可見,人際溝通的能力直接決定一個人對精神打擊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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