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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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法是國家對現代化生產進行科學管理的有關標準化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目錄

簡介

國家對現代化生產進行科學管理的有關標準化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主要內容包括:標準化機構的設置和許可權;標準編製的對象和程序;標準化的綱要和計劃;標準的應用範圍;推廣新標準的時間;貫徹標準化的制度、責任以及違反標準化規定時的處罰等。

沿革 標準化是現代名詞。但它的產生卻由來已久。中國記述春秋戰國史實的《周禮.考工記》中載:「審曲面勢,以飭五材,以辨民器」,是說製作器物要規定型式,選定材料,適合人民需要。南北朝時北魏信都芳所撰《器准》,「聚渾天、 欹器、地動、 銅烏、漏刻、候風諸巧事並圖畫為器准」,被稱為歷史上科學儀器的一部標準圖譜。唐令中有「其造弓矢長刀,官為立樣」。明嘉靖年間的《龍江船廠志》說:「夫板之厚薄,每船具有定式……一尺釘,原有成規。」「立樣」、「定式」、「成規」,均指標準。從秦朝起,歷代皇朝不僅用法律規定度量衡及其他一些器物的標準,還具體規定了違反標準的罰則。  

發展歷程

現代標準化是近二、三百年發展起來的。蒸汽機的出現和工業革命的開始,將標準化問題提上了日程。18世紀90年代,法國科學家承擔建立公制計量制度任務,是較早涉及標準化領域的一項基礎性標準。大約同一時期,在美國,由於實現了零件的互換性,出現了大批量生產,這就構成了向現代標準化邁進的另一重要步驟。1898年,美國成立了第一個行業性的標準化組織美國試驗和材料學會(ASTM)。1901年,世界上出現第一個國家標準化團體英國標準學會(BSI),同年,該會制訂了第一個國國家標準──螺紋。1906年,根據國際電工會議的決議,創立了世界範圍的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在1918~1928年10年間,有18個國家正式成立了國家標準團體。這些機構成立後不久,就開始意識到通過共同協作來達到標準化的國際性協調與統一的必要。1921年,比利時、 加拿大、荷蘭、挪威、瑞士、英國和美國7個國家達成協議,定期交流有關標準情報。1926年,國際標準化協會(ISA)成立。從1943年到1947年,它臨時由聯合國標準協調委員會(UNSCC)代替。同年,成立了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這一組織成立後即同國際電工委員會達成協定,由國際電工委員會擔負電力與電子工程領域的標準化工作,並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擔負包括除電力與電子工程以外所有技術領域的標準化工作。這是兩個專門從事標準化工作的國際組織。它們的活動範圍不僅僅在工業領域,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包括農業和其他經濟領域。現在,國際標準化組織有89個國家的標準化團體成員。中國標準化協會於1978年重新參加這一組織。該組織每3年舉行1次大會。在1982年9月的第12次大會上,中國被選為理事會成員。國際電工委員會現有43個成員國,中國於1957年參加,1980年6月被選為這個組織的執行委員。  

分類

標準化包括制訂標準和貫徹標準的全部過程。各國對於標準化的管理以及標準的性質,基本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在經濟集中管理的國家中(如蘇聯等),標準化是由政府的一個部門集中管理。在這類國家裡,每一種標準都具有一個法律上的地位;另一種是,在經濟上不集中管理的國家中(如美國、日本等),除少數國家外,多數國家的標準不是強制性的,而主要是自願性的。在這些國家中的標準化管理機構,有的是政府的一個部門或辦事機構,有的是政府參與的民間團體,有的則是純粹的民間團體。 各國標準化立法  

各國制定的相關法規

標準化法和經濟建設的關係極為密切。因此,許多國家都很重視標準化的立法。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日本1949、1950年先後制訂了《工業標準化法》和《農林物資標準化法》。 南斯拉夫1977年7月頒布了《標準化法》,確立了標準化在國家法律和經濟領域裡的地位,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加強了南斯拉夫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1954年,民主德國頒布了第一個標準化條例和成立標準化局的法律,規定國家標準和專業標準都是經濟合同的組成部分。1960年,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通過的政府法令,確定了國家標準的法律性質,規定了對不採用或不遵守國家標準的負責人追究法律責任。在另外一些國家,雖然標準制度是自願性的,但某些標準(如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標準)也以立法形式加以強制實行。美國農業部環境保護署、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等制訂的標準,有相當一部分是強制性的。1972年10月,美國總統簽署了一項《消費品安全保障法》。根據這項法令,1973年5月成立了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制訂和批准消費品安全方面的標準。這些標準是強制性的,一旦發現有違反安全標準的消費品,該委員會有權禁止銷售。進口消費品,也必須符合該委員會制訂的規範和標準。

中國的標準化立法 在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1946年曾制訂《標準法》,規定國家標準必須「全國共同遵守」,實行合格產品的標誌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政府十分關心標準化工作。1957年,在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內設立標準局,主管全國的標準化工作。1958年頒布了第一批國家標準。1962年 11月10日國務院通過了《工農業產品和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管理辦法》,規定中國技術標準體制,分為國家標準、部標準和企業標準三級,「各級生產、建設管理部門和各企業單位, 都必須貫徹執行有關的國家標準、 部標準」。1978年國務院批准成立了國家標準總局。1979年7月,國務院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規定了標準化的方針、 政策、任務、 機構和工作方法。該條例指出:「標準化是組織現代化生產的重要手段,是科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建設中推行標準化,是國家的一項重要技術經濟政策。」該條例還規定了標準的法律性質,「標準一經批准發布,就是技術法規。各級生產、建設、科研、設計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標準。對因違反標準造成不良後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制度,條例中規定:「一切生產企業對於原料、材料和協作件的驗收,半成品的檢查,以及成品的檢驗,都必須按照標準進行。符合標準的產品由檢驗部門填發合格證;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一律不列入計劃完成數,不計產值,不准出廠。」  

制定的意義

為了運用標準化手段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改善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標準化工作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對外貿易的需要,解決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深入改革對標準化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通過立法手段來調整各方面的關係,故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根據《標準化法》的規定,我國現行標準體系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4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分為推薦性標準和強制性標準兩種類型。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願採用。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執行。  

主要內容

《標準化法》分為五章條,其主要內容是:確定了標準體系和標準化管理體制,規定了制定標準的對象與原則以及實施標準的要求,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辦法。

《標準化法》的性質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重要法律,《標準化法》規定了我國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任務和標準化體制等。它是國家推行標準化,實施標準化管理和監督的重要依據。

頒布《標準化法》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是我國標準化工作的基本法。頒布《標準化法》的重要意義是:①《標準化法》是制定標準,推行標準化,實施標準化管理和監督的依據。《標準化法》的頒布,標誌著我國標準化工作已進入法制管理的新階段;②標準化是組織專業化生產的技術紐帶。《標準化法》的頒布,有利於發展社會化大生產,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③標準是科研、生產、交換和使用的技術依據。《標準化法》規定,企業必須按標準組織生產,對於那些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必須強制執行,違反者,要追究其法律責任。《標準化法》的頒布,有利於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

《標準化法》何時通過,何時開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88年12月29日通過,1989年4月1日起實施。標準化法的實施條例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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