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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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關工作的落實,規範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衛生部起草並發布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該辦法分七章,包括:總則,規劃、計劃和立項,起草,審查,批准和發布,修改和複審,附則,共計四十二條。
《辦法》規定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和制(修)訂計劃的內容及制定程序、標準起草過程要求、公開徵求意見要求、標準審查程序、標準批准發布形式及實施後的管理等。
《辦法》從內容上體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強調了標準制定過程的科學性,要求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制定標準的主要依據,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標準,同時充分考慮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二是在標準起草、審查等環節均體現了公開透明原則。要求標準在起草完成後,應當書面徵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經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初審通過的標準,要在衛生部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
三是鼓勵社會廣泛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標準制(修)訂的建議,對公開徵求意見的標準草案發表意見,對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是突出標準審查工作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為了保證標準審查質量,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將審評委員會內的審查細化為秘書處初審、專業分委員會審查、主任會議審議三個環節,同時增設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審核環節。該中心多年來一直承擔著對各專業衛生標準報批材料的審核工作,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增設此環節,有利於保證報至衛生部的標準報批材料的規範性。
據悉,2009年4月,在衛生部發布的《衛生標準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根據《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特點,衛生部組織起草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草案)》,並徵求有關部委和各省級衛生廳局的意見。2010年2月,衛生部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後,根據章程和2009年7月20日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衛生部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再次徵求有關部委和各省級衛生廳局的意見。2010年4月30日至5月25日,衛生部將《草案》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439條意見。根據收集到的反饋意見,衛生部對《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最終形成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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