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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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一般簡稱為「全民健保」或「健保」,是一種強制性保險的福利政策,也是一種變相的社會保險稅。法源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所實施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
目錄 |
健保現行制度
全民健康保險唯一辦理及管理機構,是衛生福利部下轄的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一官方機構。
台灣實施全民健保時,為了將公保、勞保、農保、軍保的舊有保險體系整合納入全民健保中,故而採取依身份彆強制納保的制度。不同身份的加保人不因健康病史問題而有不同保費,而是根據行業身份而有不同納保費率。民眾加保後,以健保卡到醫療院所就醫時即僅須負擔挂號費以及部份負擔費用。而醫療院所則是以量計酬,根據病患病歷就診紀錄向健保局請領醫療給付。
但由於1995年實施全民健保後,醫療開支大幅增加,遠超過原核定保費所能支應。故而健保局引入健保總額支付制度來控制財務風險。亦即健保局不再全額給付醫療院所的醫療支出費用,而是在事前劃定一個醫療支出費用的總額,由醫療院所各自申請後,若申請總額低於原訂總額則全額給付,若申請總額高於原訂總額,則按比例打折給付。
全民健保已經獲得其他國家的肯定:美國廣播公司(ABC)新聞網曾以「健康烏托邦」為題報導全民健保,德國《南德意志報》曾針對全民健保IC卡刊登專文〈台灣是德國榜樣〉,保羅·克魯曼稱全民健保是全世界最好的制度,美國公共電視網(PBS)2008年紀錄片《評鑒全球健保》(Sick Around The World)則稱全民健保的行政管理成本是全世界最低的(不到2%)。
健康照護體系的分類
健康照護體系根據政府公權力介入的程度,一般可以區分三種不同的體系。台灣所實行的全民健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制。
- 公醫制:
以英國為代表。自1948年起至1989英國醫療改革止,醫師為受雇於公立醫院的公務員,醫療開支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然而由於公醫制具有公務機關缺乏效率的缺點,在1990年後,英國也開始引入更有效率的競爭機制,以及開放私人醫療院所的競爭。 另外,憲法157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然此條文並未實行。
- 社會保險制:
以德國首創,醫療開支由疾病保險基金所支付,而疾病保險基金的來源則由政府、僱主、民眾共同分擔。特色為財務獨立,不與其他政府開支相混淆。由於社會保險製得以兼顧財務永續性、醫療效能以及社會公平性,以此一制度為基礎的公營醫療保險也為許多國家所採用。然而社會保險通常會有因為代理人問題所造成的醫療開支暴增的風險,所以為了控制財務風險,許多國家也同時採取總額給付制來避免財務破產。
- 自由市場:
以美國為代表。美國的醫療開支一般由民營的醫療保險公司負擔,聯邦政府僅提供老人與低收入窮人的醫療保險。2009年美國國會通過健康保險改革法案,其中要求民眾應於2014年前加保的規定引發多個州政府提起違憲訴訟。故而美國是否是保持自由市場或是轉向社會保險制,仍待觀察。台灣於1995年前之健康照護體制屬於自由市場。
影響
- 由於全民健康保險是強制性保險的福利政策,是一種變相的社會保險稅,而產生了大量臃腫的官僚機構,包括原衛生署升格為衛福部,導致社會矛盾激化加深、醫師們出走逃避大醫院的壓榨、護理師們荒、藥價黑洞等問題。
爭議
參考
- 引用
相關條目
- 各國醫療保險
外部連結
- 衛生福利部中中央健康健保署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 華僑回國就醫健保黑洞
-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 總統府公報6981期 2011-6-29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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