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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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於1998年10月1日起實施。
《献血法》指出:
- 國家提倡18-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献血。
-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 血站對献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
-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
- 无偿献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參考來源
站外連結
出自A+醫學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條目 http://cht.a-hospital.com/w/%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7%8C%AE%E8%A1%80%E6%B3%95 轉載請保留此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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