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方,從方劑組成的不同,進行分類,稱為七方。即:大方、小方、緩方、急方、奇方、偶方、復方(註:方劑組成的分類,最早見於《素問·至真要大論》:「治有緩急,方有大小。」「君一臣二,奇之制也;君二臣四,偶之制也。」「奇之不去則偶之,是謂重方。」至金·成無已《傷寒明理論》定為大、小、緩、急、奇、偶、復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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