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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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率是指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婦女或育齡婦女的實際生育水平或生育子女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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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
生育率是指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婦女或育齡婦女的實際生育水平或生育子女的數量。
總出生數與相應人口中育齡婦女人數之間的比例。亦稱育齡婦女生育率。因分析目的不同,生育率可分為一般生育率、分年齡生育率、孩次生育率、分年齡孩次生育率、標準化生育率、總和生育率、累計生育率、終身生育率等類型。
一般生育率
指每1000育齡婦女的全年活產嬰兒數。
出生率因受性別、年齡及其他人口特徵的結構影響,難以充分反映人口的生育水平。而一般生育率將生育量與人口中同它關係最密切的育齡婦女數相比,就擺脫了上述結構影響,相對可靠地反映出人口的生育水平。
對生育率作細緻分析時發現,一些影響男性人口的社會經濟因素也能導致生育水平的變動,並可按男性育齡人口計算出生率。
男性的育齡期較長,一般情況下,男性的一般生育率顯然低於女性,經驗表明:
0.8(或0.9)GFRf=GFRm
一般生育率受各年齡婦女生育水平、已婚比例、育齡群年齡結構等因素的影響,需分清各因素在生育率變動中的作用。
分年齡生育率
指一定年齡組中每1000婦女的全年活產嬰兒數。
分年齡生育率在不同年齡組有明顯的差別,一般情況下,20~29歲的生育率處於育齡期間的最高值,如表1。
資料表明,20~29歲的生育率佔全部生育率的80%以上,而且越是低生育地區,這項比例越高。(見表1)
年齡組生育率的起伏,能明顯反映晚婚、晚育及控制生育的效果。計算年齡組生育率對預測人口趨勢有重要作用。
孩次生育率
指嬰兒屬於其母親的第幾次活產數。全年活產嬰兒數B可表述為
B=B1+B2+…+Bα
式中1、2、…α為孩次;每1000個育齡婦女全年生育第i孩次的活產嬰兒數,稱為i孩次生育率fi。
生育率的孩次結構,是生育率特徵的重要方面。例如1981年中國的一孩生育率為 39.42‰、二孩生育率為21.40‰、三孩及以上生育率為22.52‰。可見嚴格控制多育,進一步降低中國婦女生育率仍有很大餘地。
同孩次的生育率在年齡分布上很不均衡,在一定的生育水平下,這種不均衡性又是相對穩定的。
分年齡孩次生育率
每1000個α歲的育齡婦女全年生育第i孩次的活產嬰兒數。分年齡孩次生育率的變化是描述生育率轉變過程的重要方面。
標準化生育率
按標準人口的婦女年齡結構,對不同人口的分年齡生育率加權平均得出的生育率。
一般生育率受兩個因素的影響,即分年齡生育率與育齡婦女的年齡結構。對比兩地或不同時期生育率水平時,有必要從一般生育率中消除年齡結構的影響,即採用統一的標準人口的年齡結構計算生育率,這稱作生育率的標準化。
資料表明,分年齡生育率都是乙地較低,但一般生育率反而甲比乙低,這一矛盾現象是因乙地生育旺盛的年輕育齡婦女的比重較大引起的。這種被年齡結構所扭曲了的生育率對比關係,在標準化過程中得到調整。若取標準人口的年齡結構,分別計算兩地的一般生育率,可得標準化生育率:甲地63.75‰,乙地58.64‰。這就使一般生育率與分年齡生育率保持高低一致的關係。
一般取與兩個地區有關的人口當作標準人口,如比較各省市生育率時,可取全國人口作標準人口。
標準化生育率亦用來描述生育率變動趨勢,假設以1964年中國女性人口的結構,對近30年中國的一般生育率進行標準化,可得生育率趨勢。
生育率標準化後顯示,直至70年代中國加強計劃生育以後,生育率才發生急劇轉變。
以上生育率標準化方法稱為直接方法。在資料受限制情況下,還可採用間接方法求標準化生育率。
總和生育率
若一隊列婦女按一定年份的年齡組生育率度過整個育齡期,她們終身平均生育的孩子數稱為總和生育率。在只有全年活產嬰兒數,缺少嬰母年齡分布資料時,可用間接方法推算總和生育率。
總和生育率實質上是一種標準化生育率,它對每個分年齡生育率都加了「等權」。因此不受婦女年齡結構的影響,能用它表明不同地區生育水平的差異,或一地生育水平的轉變過程。總和生育率隨分年齡生育率而變動,能綜合反映一定人口的生育水平,對有計劃地控制生育、制訂人口規劃、預測人口趨勢有重要作用。
累計生育率
一群婦女按一定年份的分年齡生育率,經歷育齡期的過程中,到達一定年齡時的平均累計生育量。
累計生育率隨年齡而變動,顯然,育齡期結束時的累計生育率等於總和生育率。
累計生育率描述育齡過程中婦女生育量的積累過程,對不同年齡婦女的生育狀況,與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如教育、就業、扶養關係、健康狀況等進行綜合分析時,需採用累計生育率。
終身生育率
度過育齡期後一批同齡婦女平均每人生育的孩子數。亦稱完全生育率。經回顧性調查,可獲得超過育齡期的同齡婦女群曾經生育的孩子數。在具備詳盡的生育史資料時,亦可由分年齡生育率推算終身生育率。若將同批婦女在不同年份(即不同年齡上)所經歷的分年齡生育率加總,即能得出該批婦女的終身生育率。
終身生育率在不同時期、不同空間對比,可反映生育水平的變動趨勢與地區差別。
生育率間接估計法
從間接數據推導人口生育率參數的方法。間接數據有兩種來源﹕從人口普查或調查中專門設置的一兩個問題獲得﹔依賴普查或調查中必然涉及的一般性問題。間接數據與直接數據有很大區別﹐因而不能為常規的人口統計學方法所利用﹐由此發展的各種間接估計方法往往由一系列推算步驟構成﹐在很多情況下還要藉助於人口學模型﹐所以間接估計法也含有「間接」推導的意義。
間接估計方法產生於20世紀50年代末。1967年聯合國出版的《手冊4﹕從不完整數據估計人口參數的方法》第一次系統地收錄了這方面的成果﹐標誌著這一新的方法論已為世界所接受。此後﹐間接估計法得到長足的發展﹐已逐漸成為人口學體系中一個重要的方法論分支。為了進一步總結和推廣這個領域的研究成果﹐聯合國於1982年又編寫出版了《手冊10﹕對人口參數的間接估計方法》﹐它是人口學工作者使用間接估計法的基本參考書。
生育率間接估計法中包含了許多具體技術﹐但依據其使用的基礎資料﹐可大致分為利用年齡結構資料和利用婦女曾生育子女數資料兩類。
利用年齡結構資料
在一個未受到遷移活動影響的封閉人口中﹐某一時點 x歲以下的人口無疑為該時點前年出生嬰兒的存留者﹐如果這個時期的分年齡組死亡率是已知的﹐根據該時點各年齡組人口數很容易反推出前一時期的出生人數﹐並可結合其他資料進一步計算人口出生率。因此﹐這種方法被稱為「逆存留法」。
「逆存留法」的一個變形是「親生子女法」﹐由美國人口學家趙利濟於1973年首次提出。這個方法的基本原理與逆存留法相同﹐但除了年齡結構資料外﹐還要求鑒別每個歲以下兒童與其所在家庭戶成員的關係﹐以便把兒童與其生身母親聯繫起來。然後﹐分別反推出歷年的出生人數和育齡婦女人數。由於嬰兒和其母親的關係是已知的﹐所以用這種方法可以取得分年齡組婦女生育率﹑總和生育率等參數。
利用「逆存留法」要求年齡結構資料準確﹐同時所使用的死亡率資料也必須準確。但在實踐中﹐由於年齡數據的缺陷和不易準確估計嬰幼兒死亡率﹐因而運用「逆存留法」常常難以取得滿意的結果。
利用婦女曾生育子女數資料
包括﹕布拉斯類型的/方法。其基本原理由英國醫學統計學家 W.布拉斯提出。代表按年齡分組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反映各年齡隊列婦女到調查時點的實際生育水平﹔代表調查時點各年齡組婦女的累積生育率。顯然﹐在一個人口未經歷生育率變化的情況下﹐其與值應相等﹐/值為1。但是在實踐中﹐由於數據的質量問題﹐/的比值往往會出現偏離理想值的情況。/ 方法的基本原理就在於利用這兩部分數據中的有用信息﹐用值對值進行調整﹐以得到正確的婦女分年齡組生育率和總和生育率參數。根據基礎資料的豐富程度﹐/ 方法可以演化出多種類型。如當開始出現生育率下降現象時﹐利用曾生育一個以上子女的婦女數與調查時點生育第一胎婦女數比較﹐可以避免由於生育率開始下降時處於生育後期的大齡婦女首先控制生育對參
數估計的影響。另外﹐如同時按年齡和已婚時間雙重標準對婦女進行分組﹐用 /方法可得到分年齡組婚內生育率﹐從而避免婦女婚齡變動對參數估計的影響。布拉斯類型的/方法需要和兩類數據﹐僅僅有婦女曾生育子女數資料也可以估計生育率參數﹐但需要有兩次以上的調查數據。同一年齡隊列婦女在兩次調查間曾生育子女數的變化﹐是由該期間內婦女生育率所決定的。所以﹐利用分年齡組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的增量﹐可以推導出兩次調查間的生育率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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